原则1:遵守法律
机构*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
1.1 机构*必须是合法实体,通过明确的、有文件记录的和无争议的合法注册*,具备有法定资格的*主管机关对其从事的具体经营活动的书面授权。
1.2 机构*必须证明经营单位*的法律地位*,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并明确边界。
1.3 机构*必须取得与机构和经营单位*的法律地位*相应的对经营单位的合法的*经营权,并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法律*以及行政管理要求的相关规定。
该经营权必须包括经营单位内获得林产品的权利,和(或)利用生态系统服务*的权利。机构必须缴纳有关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的税费。
1.4 为了系统地保护经营单位*,避免未经许可的或非法的资源利用、定居及其它非法活动,机构*必须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措施,并(或)寻求与监管机构的合作。
1.5 在经营单位内和(或)从经营单位*到首次销售点的林产品的运输和贸易中,机构*必须遵守相应的国家法律*、地方法律*、国家签署*的国际公约以及行业守则*。
1.6 机构*必须判定、预防和解决那些能够以庭外和解的方式,通过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得到及时解决的成文法*或惯例法*方面的争议。
1.7 机构*必须公开承诺不收授金钱贿赂或其它任意形式的腐败,遵守既有的反腐法律。在没有反腐法律的情况下,机构必须针对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及其腐败风险*执行其它的反腐措施。
1.8 机构*必须承诺在经营单位*内长期遵守FSC原则*和标准*以及相关的FSC政策和标准要求,并做出表率。机构必须具备一份包含此承诺的可公开获取的*声明文件,使他人能够无条件地获取此文件。
原则2:工人的权利和工作条件
机构*必须维持或改善工人*的社会状况和经济状况。
2.1机构*必须以国际劳工组织的八个核心公约为基础,维护*国际劳工组织《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1998年)中规定的原则和权利。
2.2 在录用、培训机会、签订合同、参与决策过程和管理活动中,机构*必须推行性别平等*。
2.3 机构*必须执行健康与安全措施,保护工人*的职业安全,免受健康危害。这些措施必须适应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达到或高于国际劳工组织《林业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实践规程》的要求。
2.4 机构*支付的工资必须达到或高于林业行业最低标准、或其它公认的林业工资协议或生活工资*,并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没有上述最低标准,机构必须通过工人*的参与*确定生活工资。
2.5 为安全有效地实施经营方案*和进行各种经营活动,机构*必须对工人开展上岗培训并进行监督管理。
2.6 对工人由于为机构工作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或损害、职业病*或工伤*,机构*必须通过工人*的参与*建立申诉解决机制,并提供公平的赔偿。
原则3: 原住民的权利
机构*必须判定并维护*原住民*拥有、使用和经营土地、领地及受经营活动影响的资源的法定权利和传统权利*。
3.1 机构*必须判定在经营单位*范围内是否存在原住民*或者是否有受到经营活动影响的原住民。机构必须通过原住民的参与*,明确其在经营单位内的所有权*、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和使用权、传统权利*、法定权利和义务。
机构必须明确判定有权利争议的方面。
3.2 机构*必须承认并维护*原住民*的法定权利和传统权利*,维护其在经营单位内或与之有关的经营活动的适当控制权,保护他们的权利、资源、土地和领地。如果要将经营活动的控制权从原住民委托给第三方,需要原住民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
3.3 将经营活动的控制权进行委托时,机构*和原住民*必须达成书面协议,并且在原住民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此协议必须明确期限,重新谈判、更改和终止协议的条件,经济条件和其它条款。此协议还必须保证原住民能够对机构是否遵守条款和条件进行监督。
3.4 机构*必须遵守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2007年)和《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1989年),承认并维护*原住民*的权利、传统和文化。
3.5 机构*必须通过原住民*的参与*,判定出具有特殊文化、生态、经济、宗教或精神意义的场所,以及原住民拥有法定权利或传统权利*的场所。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必须承认这些特殊场所,并(或)通过原住民的参与,达成共识共同保护这些场所。
3.6 机构*必须维护*原住民*保守和利用他们的传统知识的权利。在利用原住民的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时必须给予补偿。在利用传统知识之前,在原住民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机构与原住民按照标准3.3签订书面协议,保护其知识产权。
原则4: 社区关系
机构*必须致力于维持和改善当地社区*的社会和经济状况。
4.1 机构*必须判定在经营单位*内居住的和受经营活动影响的当地社区*。通过与当地社区*的参与*,明确他们在经营单位内的所有权*、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和使用权,传统权利*以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2 机构*必须承认并维护*当地社区的法定权利和传统权利*,维护其在经营单位*内或与之有关的经营活动的适当控制权,保护他们的权利、资源、土地和领地。如果要将经营活动的控制权从当地社区*委托给第三方,需要当地社区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
4.3 在就业、培训和其它社区服务方面,机构*必须根据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为当地社区*、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合理的*机会。
4.4 机构*必须根据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及其管理活动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影响,积极开展更多的工作,通过当地社区*的参与*,共同促进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4.5 机构*必须通过当地社区*的参与*,采取措施,判定、避免和减少经营活动对受影响的当地社区带来社会、环境和经济方面的重大负面影响。这些措施必须反映出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及其负面影响程度。
4.6 机构*必须通过当地社区*的参与*,制定申诉处理机制和赔偿机制,并就机构经营活动的影响为当地社区和个人提供合理的赔偿。
4.7机构*必须通过当地社区*的参与*,判定出具有特殊文化、生态、经济、宗教或精神意义的场所,以及当地社区拥有法定权利或传统权利*的场所。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必须承认这些特殊场所,并(或)与当地社区协商,达成共识共同保护这些场所。
4.8机构*必须维护*当地社区*保守和利用他们的传统知识的权利。在利用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时必须给予补偿。在利用传统知识之前,在原住民自愿、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机构与当地社区按照标准3.3签订书面协议,并确认保护其知识产权。
原则5: 森林带来的收益
机构*必须有效地管理经营单位内*的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以维持和提高长期的经济可行性*和广泛的环境及社会效益。
5.1 机构*必须根据经营单位*内现有的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的状况,判定、生产或实现多元化的收益和(或)产品,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并使之多样化,与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成比例。
5.2 一般而言,机构*必须以永续利用的强度或更低的强度获取经营单位*内的产品和服务。
5.3 机构*必须在经营方案*中明确其经营单位*内带来正面和负面外部性*的行为。
5.4 如果当地有符合机构要求的,适于其经营规模、强度和风险*的加工、服务和价值增值业务,机构*必须选择就地加工或利用。如果当地没有这些业务,机构必须付出合理的努力,帮助当地建立这些业务。
5.5 机构*必须证明其计划和开支适合其经营的规模、强度和风险*,具备长期发展的经济可行性*。
原则6: 环境的价值和影响
机构*必须维持、保护和(或)恢复经营单位*的生态系统服务*和环境价值*,同时避免、修复或减少负面的环境影响。
6.1 机构*必须评估经营单位*内的环境价值*,以及在经营单位*之外可能受到经营活动影响的环境价值。该评估的细节层次、规模和频率必须适合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并且充分地满足评估的目的,即:决定必要的保护措施,发现并监测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6.2 机构*必须在干扰立地之前,判定和评估经营活动对已确定的环境价值的潜在影响,评价这些影响的规模、强度和风险*。
6.3 机构*必须根据负面影响的规模、强度和风险*,确定和执行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经营活动对环境价值*造成负面影响,减少并修复已经造成的负面影响。
6.4 为保护经营单位*内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及其生境*,机构*必须建立自然保护地*、保护地*、连接度*和(或)(必要时)采取其它的直接措施保护其生存与延续。这些措施必须与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相适应,并与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的保护状况和生态要求相适应。
在决定经营单位内的保护措施时,机构应考虑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在经营单位地域之外的地理分布和生态要求。
6.5 机构*必须判定并保护具有当地生态系统特征的样地,并(或)恢复更多的自然特征。如果没有这种样地,机构必须使经营单位*的部分区域恢复更多的自然特征。这些区域的面积和保护或恢复措施必须适应景观水平上生态系统的保护状态和价值,以及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
6.6 机构*必须有效地维护天然起源的本地种和基因型,防止生物多样性*的降低,特别是对经营单位*内生境进行管理的方式。机构必须证明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管理和控制狩猎、捕捞、诱捕及采集等活动。
6.7 机构*必须保护和恢复天然水源、水体、河岸带及其连接度*。机构必须避免对水质和水量造成不良影响,减轻和纠正已经发生的不良影响。
6.8 机构*必须管理经营单位内的景观*,维护和(或)恢复物种、大小、年龄、空间尺度和更新周期的多样性,以适宜该区域内的景观价值*,并增强环境和经济的适应性*。
6.9 机构*不能将天然林*转化为人工林*,也不能将天然林或人工林转化为其它土地利用类型,除非该转化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a) 仅涉及到森林经营单位*中很小的部分,
b) 在森林单位中能产生明显的、重大的、额外的、可靠的长期自然保护的效益,
c) 不会对高保护价值*以及任何维系或强化这些高保护价值所需的土地和资源造成破坏或威胁。
6.10 如经营单位*内的人工林*建立于1994年11月以后由天然林*转变而来的林地上,那么这些人工林*将不能获得认证,除非该地区有以下情况之一:
a) 具有清楚和充分的证据表明机构*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转变,
b) 转变仅影响经营单位中很小的部分,且能产生明显的、重大的、额外的、可靠的长期自然保护的效益。
原则7:经营方案
机构*必须根据其政策和目标*制定和执行经营方案*,该方案必须充分考虑其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经营方案必须根据监测结果随时进行更新,以推动适应性管理*。相关的方案和程序文件必须充分指导员工,知会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并最终导向经营决策。
7.1 机构*必须制定经营政策(理念和价值)和目标*,使其适应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并且对环境友好、社会有益和在经济上可行。这些政策和目标的概要必须纳入经营方案*并且给予公布。
7.2 机构*必须为经营单位制定和实施经营方案,使其与标准7.1中的政策和目标*完全一致。该经营方案*必须阐述经营单位*内现有的自然资源,阐明方案如何达到FSC认证的要求。该经营方案必须包含森林经营规划和社会管理规划,并适于计划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
7.3 经营方案*必须包括核查指标,用于评估各个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
7.4 机构*必须结合监测和评估结果、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或新的科技信息,并且适应环境、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变化,定期对经营方案及程序文件进行更新和修订。
7.5 机构*必须免费公布可公开获取的*经营方案*的概要。经营方案中除机密信息以外的其它内容,都必须在接到要求后向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提供,且仅收取工本费。
7.6 机构*必须根据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主动并公开透明地邀请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参与经营规划和监测过程,还必须在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提出要求时允许其参与。
原则8: 监测与评估
机构*必须根据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监测和评估经营目标*的实现进展、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以及经营单位*的状况,以实现适应性管理*。
8.1 机构*必须监测经营方案*的执行情况,包括经营方案的政策*和目标*,计划工作的进展,以及核查指标的达成情况。
8.2 机构*必须监测和评估经营单位*中开展的活动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影响,监测和评估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
8.3 机构*必须对监测和评估的结果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的结论反映在规划过程之中。
8.4 除机密信息以外,机构*必须免费公布可公开获取的*监测结果的概要。
8.5 机构*必须根据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及风险*制定并执行追溯跟踪体系。对来自经营单位*的被标记为FSC认证的所有产品,按每年的计划产出,说明其来源和体积。
原则9:高保护价值
机构*必须运用预防性措施*,保持和(或)加强经营单位*内的高保护价值*。
9.1 机构*必须根据经营活动影响的规模、强度和风险*,以及可能存在的高保护价值*,通过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以及通过其它手段和工具,评估和记录经营单位内的下列高保护价值的属性和状态:
高保护价值1-物种多样性。集中了在全球、区域或国家层面具有重要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包括特有物种、稀有物种*、受威胁物种*或濒危物种*)。
高保护价值2-景观水平的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镶嵌。在全球、区域或国家层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大景观水平的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镶嵌,其中全部或大部分天然分布物种的健康种群,保持了多度和丰度的自然格局。
高保护价值3-生态系统和生境。珍稀、受威胁或濒危的生态系统、生境*或避难所*。
高保护价值4-关键的生态系统服务*。在重要环境中具有的基本生态系统服务,包括集水区的保护、脆弱土壤的侵蚀控制和滑坡控制。
高保护价值5-社区需求。当地社区*或原住民*参与判定的,对满足当地社区或原住民的基本需求(如:生存、健康、营养和水源等等)非常重要的区域和资源。
高保护价值6-文化价值。对全球或国家层面的文化、考古或历史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或)通过当地社区或原住民参与判定的,对当地社区或原住民的文化、生态、经济、宗教(神灵)等传统文化特征具有重大意义的区域、资源、生境和景观*。
9.2 机构*必须通过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和专家的参与*,发展有效的策略,维护和(或)提高已判定的高保护价值*。
9.3 机构*必须执行用于维护和(或)提高已判定的高保护价值*的策略和措施。这些策略和措施必须使用预防性措施*,并且适合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
9.4 机构*必须证明开展了定期监测,对高保护价值*的特征变化进行评估。必须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能够有效地保护高保护价值。监测活动必须适应经营活动的规模、强度和风险*,并且邀请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和专家共同参与*。
原则10:营林工作的开展
经营单位*或其授权的营林机构*在安排和开展营林工作时,必须与其经济、环境、社会三方面的政策与目标*保持一致,并且严格遵守FSC原则*和标准*。
10.1 采伐后或按照经营方案*,机构*必须通过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更新的方式,使植被覆盖状况及时恢复至采伐之前或恢复更多的自然条件。
10.2 机构*在选择造林树种时,必须根据其对立地的适应性及相应的经营目标*。机构在造林时必须优先使用本地种*(我们通常称为“乡土树种”)和当地基因型*树种。只有具备清楚、有说服力的理由时才能使用其它树种。
10.3 机构*在使用外来树种*时必须具备知识和(或)经验,证实能够控制其入侵性影响并且具备有效措施减轻负面影响。
10.4 机构*不能在经营单位*内使用转基因生物体*。
10.5 机构*必须使用在生态上适合植被、物种、立地以及经营目标*的森林培育*措施。
10.6 机构*必须避免或尽量减少使用化肥。使用化肥时,机构必须预防,减少和(或)修复对环境价值*的破坏。
10.7机构*必须使用综合手段控制虫害,并且运用能够避免或尽量减少使用化学农药的森林培育*系统。机构不能使用FSC政策禁止的化学农药*。当使用农药时,机构必须避免、减轻和(或)修复对环境价值*和对人类健康造成的损害。
10.8 机构*必须按照国际公认的科学规程*,尽量减少生物控制剂*的使用,并对其使用进行监测和严格控制。当使用生物控制剂*时,机构必须避免、减轻和(或)修复对环境价值*造成的损害。
10.9 机构*必须根据规模、强度和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行动减少自然灾害的潜在负面影响。
10.10 机构*必须对基础设施的建造、运输活动和森林培育*进行管理,从而保护水土,避免、减少和(或)修复对稀有物种*和受威胁物种*、生境*、生态系统*和景观价值*的干扰和破坏。
10.11 机构*必须控制与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的采集和采伐有关的活动,保护环境价值*,减少可销售的废品,避免对其它产品和服务造成破坏。
10.12 机构*必须以对环境友好的方式处理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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